07声誉

我们应当有能力驳斥对我们声誉的诋毁,但不应妨碍出于公共利益的调查。

声誉、荣誉还是尊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认为,言论自由的一个合理界限是要“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第十七条禁止对你“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的非法干涉,还有对你“荣誉和名誉”的非法攻击。

就像隐私一样,声誉是很难界定的,人们对它的界定因时地而异。声誉应该是你的公共形象,也就是企业称之为品牌的东西吗?声誉是不是跟荣誉那个传统的概念更接近?但荣誉在历史上只是一部分社会高层,比如贵族的标志。还是它应该关于每个人内在、不可或缺、平等的尊严呢?

欧洲和美国在这一点上也有很大的区别。法律学者詹姆斯·惠特曼(James Q. Whitman)认为法国和德国的传统是源于中世纪关于荣誉的观念(保护少数)然后把之推而广之,实际的作用就等于说:“你们都是贵族了!”美国的传统是相反的:“这里没有人是贵族!”欧洲做法是把标准调高,美国做法是把标准调低。而且这里提到的也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西方。“声誉”在中国、阿拉伯世界、俄罗斯和印尼等意味着什么呢?请读者告诉我们。

互联网和“诽谤官司旅游”(Libel Tourism)

网络时代以两种方式改变了这个议题。一方面,对人的诽谤在全球传播的速度变得比病毒的传染还要快,而且要阻止这种传播比以前难很多。另一方面,既然那些被认为是诽谤的言论和图像可以在一个以上的国家看到,有钱有权的人可以利用其他国家的诽谤法来阻止别人的批评,这种被称作“诽谤官司旅游”(libel tourism)。在这个环环相扣的世界,任何人们在网上写、画或者发表的东西都有机会在另外一个国家被控以诽谤罪。(这是为什么我们在网站的社区标准里加了这样的警告字眼:“由于这是个国际性的网站,你要小心你有可能被其他司法管辖区控告。”)

所以,就有比如这样的情况:俄罗斯商人鲍里斯·贝瑞左夫斯基(Boris Berezovsky)和尼古拉·格洛切科夫(Nikolai Glouchkov)在英国法庭控告美国的《福布斯》杂志发表了一篇讲到他们和黑帮、贪污的文章(《福布斯》在美国的销量是八十万,但在英国把印刷版和电子版加起来都只有六千)。沙特商人马赫福兹(Sheikh Khalid bin Mahfouz)则利用英国的诽谤法去控告美国记者蕾切尔·艾伦菲尔德(Rachel Ehrenfeld),因为他在她在名为《资助邪恶:恐怖主义的钱从哪里来,以及如何阻止它》的书里被认为向恐怖分子输送资金。可是英国只有二十三个地址有在网上订过这本书。

为了回应这种情况,纽约州众议院通过了一条被称为“蕾切尔条例”( Rachel’s Law),正式名称为《诽谤恐怖主义保护法案》(Libel Terrorism Protection Act)的条例。它规定外国诽谤法的判决不得在纽约州实行,除非外国的法律给予被告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同等的保护。2010年,奥巴马总统在全国层面确认了这条法案,称之为《持久和既定宪法遗产保护法案》。

理想的诽谤法?

各国的诽谤法都不一样。我们这里不能详细解释这些属于比较法范畴的内容,但我们可以问这样的一个问题:那些形式上、细节上不一样的法律是以什么规范和基本原则作为基础的?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第十九条做过权威的解读,认为诽谤法不得损害言论自由。解读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言论是真确的,或者是真诚、没有恶意的,又或者它的发表基于公共利益,那么那个就不应该被控以诽谤罪。

就在我们言论自由大讨论上线之时,英国的诽谤法正处于改革之中,部分是为了回应当地因为美国的“蕾切尔条例”而流行起来的诽谤官司旅游。参考过维护言论自由的律师支持者安东尼·莱斯特(Anthony Lester)开拓性的成果,英国政府在2011年推出诽谤法草案,邀请公众对之发表意见。和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一样,草案清楚列出一些基本的原则:得到发表的言论或图像不应该构成诽谤,除非它对它所指涉的人构成“实质伤害”。不属于诽谤的情况包括:“对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负责地发表”、真相(必须能证明那些言论大体符合事实)和“真实想法”(关于和公共利益相关事务的真实想法)。

草案也提议,早在1688年订立的《权利法案》已经为议会争取到的言论自由“特权”应该推广到任何“世界上任何立法机关和政府”,或“在任何地方行使政府功能的力量”、“国际组织或议会”“为公众提供信息”的文件。

它确立了重要的“单独发表原则”,让你不会因为一个东西被复制而被重复控告。它怎么处理以下问题却还是未知之数:网络供应商或者类似这个网站的中介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我们会跟进这个问题的讨论,这不仅仅因为我们觉得英国是独特和重要的,原因更关乎它提出了一个任何地区都必须考虑的问题。

如何维护自己的声誉?

法律只能解决问题的一半。我们的原则没有说“我们应当有自由控告那些对我们声誉的诋毁……”,它说的是“我们应当有能力”。这是很不一样的。麦斯·莫斯利(Max Mosley)在这方面有过不一般的经历——《世界新闻报》的头版说他参与了一个有五个妓女的“纳粹主题性派对”。他在我们网站的访问里做了一种有意思的区分,认为对声誉的损害和对隐私的侵害是不一样饿的。他认为侵害隐私是不能以发表来改正过来的。他不无挖苦地说,就算《世界新闻报》随后的一天在头版说他只参与了一场私人的性派对,也是无补于事的。

对声誉的损害却可以在事情发生之后得到及时的改正或辩驳。由英国笔会(English PEN)和“查禁目录”组织委任“非传统诽谤项目”(Alternative Libel Project)做的研究显示,大部分被诽谤的人都希望得到平反。比起进行报复,他们更希望有人向他们道歉并撤回他们的诽谤言论。96%的个案显示协商是让双方都最满意的做法。

德国把人的尊严作为它宪法的核心,规定只要有人认为自己的声誉受到损害,该国的媒体就要履行一种法定答辩权,对每个都给予同样的篇幅和重要性。我们团队的一个德国成员在这里有更详尽的解释,他建议其他国家借鉴德国的做法。

不过对于在二十一世纪向所有人开放,打破界限的互联网呢?如果你在网上觉得自己的声誉被损害呢?要告人?告谁呢?要得到一种说法?哪里的说法呢?怎么得到呢?最好的答案不只牵涉法律,也涉及社会、新闻和技术。以硅谷为基地的Reputation.com指出它们可以帮你“监控”你网上的名声“和包括在内的所有私人数据”,包括在搜索引擎上的那些。

这当然是收费的(它可以免费试用,不过我试过了,功效不大)。这样问题就来了。不管是诉诸法庭和法律还是用这种服务,都是有成本的。有钱人和有势力的人就能比穷人和弱者有更大的能力保护自己的声誉。

真实、合理的对自本身声誉的维护和网络化妆术、宣传、歪曲事实之间的分界线是很小的。Reputation.com还承诺他们会为“你或你的公司建立一个正面的网络形象,然后我们的专家会和你一起把关于你的搜索结果里的负面内容压下去。不过如果那些“负面内容”是真确的呢?

以任何语言评论


“言论自由大讨论”是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达伦多夫自由研究计划下属的学术项目。

牛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