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原则七 隐私

在不妨碍公共利益审查前提下,我们应当有能力驳斥对我们声誉的诋毁。

什么是隐私?什么是公共利益?

我们的第八条原则指出,介入私人事务的主要动因是公共利益。那么问题就是:什么是隐私?什么是公共利益?答案并不那么容易。

所有的人类文化中都有关于隐私的观念,但何为隐私,却因时代和地区而异。古罗马城市以弗所(Ephesus)的公民是坐在一起大便的;今天德国的公园里,赤身裸体是被允许的,而在大部分其他国家这是被禁止的。请到这里告诉我们在你的国家里什么被视为隐私。

总 体而言,大部分欧洲国家对隐私的界定比美国宽泛,并且更愿意为保护隐私而制约言论自由。1970年,法国法庭在判决中曾概括地指出,法国民法中关于隐私的 条例,是保护“个人的名字、形象、私人生活、名誉、声望、生平和忘记过去错误的权利。”如果知道有这样的条文,多明尼克·斯特劳斯-卡恩 (Dominique Strauss-Kahn)恐怕会很高兴。但对于法国选民来说,知晓总统候选人的猎艳记录,算不算是公共利益呢?

有 关公共利益的定义一直是有很大争议的。它被那些煽情小报和八卦网站的记者所利用,成为揭露球星、明星私人生活的理由。公共利益不该等同于“公共感兴趣的” 东西——那些能提高报纸销路或为网站带来更多访客的东西。如果两者是相等的,名人就不会再有隐私,因为有些公众会对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感兴趣。这也就产 生了“何为公共利益”的讨论。公众人物当然明了,自己会比普通人受到更多的关注,即使如此,首先也得定义何为公众人物。

而且对于言论自由来说,语境是一切的重点。如果我和一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使那人不是我公开宣称的终身伴侣,那也是我私人的事。不过,如果我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牧师,经常宣扬婚姻的纯洁,这就牵涉到公共利益了;如果国防部长有个情人,那是他自己的事,但如果那个情人是 来自敌国的间谍,这就牵涉到了公共利益;如果我拥有一家石油公司的股份,那是我自己的事,但如果我是个官员,负责把一些项目承包给石油公司,我拥有这家石 油公司的股份这件事就涉及公共利益了。不过,我的其他投资却未必与公共利益有关;如果我身体有毛病,使得我无法做简单的计算,那是我自己的事,可是如果我 要出来担任一个城市的财长,那就与公共利益有关了(不过只是和那个城市的人相关,而非全世界的人);如果我在学校或大学的成绩很差,那是我私人的事,可如 果我要参选美国总统,这就牵涉公共利益了。

诸如此类,有数以千计的情况是需要我们每个人自己——无论你是编辑、老师,还是雇主或医生——去衡量,而不只是依靠法庭的法官去判断的。

“别想了,如今已经没有隐私了!”

互 联网时代已经把我们做出这种衡量所依据的情况彻底改变了。40年前,私人信息只是记录在一两张纸上,如今却用电脑记录。除非你足够谨慎并掌握一定技术,否 则,这些记录很容易被其他人获取。而且,有许多数据,在40年前是根本不会存在的,例如你的搜索记录、手机对你所在位置的记录、电邮记录和信用卡记录等。 美国有一个鲜为人知的数据储存公司叫安克诚(Acxiom),它在阿肯色州的康威(Conway)的巨型服务器中存放美国96%的家庭已经其他各国5亿人的1,500类私人信息

任 何发达国家的普通居民在电脑上储存的私人信息,都不再是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所想象的“老大哥”(Big Brother)所能及。这些信息定期被挖掘,供私人企业分享,来给你提供为个人化定制的广告和服务,同时也是把你作为潜在顾客推销给广告商和服务供应 商。你是用户,同时也被人利用。安德鲁·路易斯(Andrew Lewis)曾经写道:“如果你不是花钱买的,那你就不是顾客。你是被人售卖的商品。”

科技的飞速进步也为奥威尔预言的变化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年轻女子在自己家的屋顶上晒太阳,她以为自己是在私人的空间里,实际上她已被谷歌街景(Google Street View)拍下来了。谷歌和Facebook还开发了人脸识别技术,这让它们能把一个人在网上的所有相片归纳到一起。和网上的活动一样,手机里的全球定位系统和一些物件(例如伦敦公交系统使用的Oyster公交卡)里的无线射频识别标签都让你在真实世界的活动,同样能被追踪。

就算是在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家,这些资料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都是被政府机关挖掘和共享的。他们以保护公民免受恐怖分子、黑社会和恋童癖罪犯的伤害为名,给自己赋予了非凡的隐形侵入权力。英国通讯拦截专员的官方报纸透露,2010年,公共机关曾递交过552,550项请求,要求获得人们通讯的数据。这些机关有的是情报和安全机关,也有的是地方政府。牛津大学一个研究网络安全的专家伊恩·布朗(Ian Brown)对此发表了一些意见。

谷歌在一份透明度报告里 展现了这些从世界各国政府而来的请求有多么广泛。但是在美国有一种国家安全命令,作用是要求网络供应商透露某些用户的信息,然后还禁止那些网络供应商泄露 曾经收到过这个命令。“但你至少可以告诉我,你们大概收到过多少这样的命令吧?” 我曾在2011的夏天这样问过Facebook和推特(Twitter)的法律高等顾问,可是他们既尴尬又无可奈何地告诉我他们连这点也不能告诉我。

在 一种关键的意义上,这些公共和私人的力量可以比你自己还要了解你。因为你总会忘记或有选择性地记住你的过去,尤其是那些令人尴尬的事情。这是人之常情。但 是电脑会把所有事情都记住。更不要说那些你明知你在Facebook、人人网、Vkontakte或者是其他社交媒介上贴过的照片和想法了

“已经没有隐私了,别想了。” 据说这是太阳微系统(Sun Microsystems)的总裁斯科特·麦克尼里(Scott McNealy)提出的相当激进的结论。同很多广为人知的名言一样,他或许并没有真的这样说过,但这确实是他想表达的意思。

为了理解这句话的意思,让我举几个例子。美国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一个18岁的大学生泰勒·克里门迪(Tyler Clementi)被室友暗中拍下了 他与另外一个男人的亲密行为。室友把他拍到的影像放到了网上,全世界可同步收看。悲痛欲绝的克里门迪跑到了乔治·华盛顿大桥,纵身跳到哈得孙河里自杀了。 (他在Facebook上的道别词为:“要从GW大桥跳下去了,对不起。”)在中国,一个女子被朋友私下拍到用高跟鞋杀死一只小猫,后来被网友“人肉搜 索”出来,发现她叫王珏。当谷歌发布它的社交网站Buzz,一个化名哈丽特·雅各布斯(Harriet Jacobs)的女子发现她的Gmail账号里的所有联系人都被公开,但她其实正在躲避虐待她的父母。“我对隐私的诉求不是一般的。” 她在一个匿名的博客上这么写道:“它和我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

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呢?

我 们对此满意吗?如果不,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呢?当在网络注册或者接受手机服务的时候,你通常都需要在一份名为 “条款与条件” 的小字法律文件上点那个 “接受” 的按钮。你会停下来读一下那份文件吗?我不会。就算我们这么做了,我们也会发现,这里有许多无所不包的法律用语(我们的网站恐怕也不例外,不过我们在这里尽量把我们的隐私政策解释清楚)。

如 果我们相信言论自由(和一个好的社会)是需要隐私的话,我们应该明白我们正在放弃多少隐私。如果我们认为太多,我们应该提出反对。就算那些网络供应商在你 们国家占有的市场份额很大,他们还是要依靠你们去光顾。而且部分供应商有时候会对公众施加的压力作出回应。公众的呼声就迫使谷歌停止并大幅度改善了它的 Buzz服务,后来把之纳入了Google+;也使得Facebook撤回了它的Beacon广告系统。

有 一些相对简单的技术步骤,可以帮你减少政府机关和那些被科技异见分子(cyberheretic)杰伦·拉尼尔(Jaron Lanier)称作 “间谍/广告帝国” 的机构(如谷歌和Facebook)对你的信息采集。谷歌和其他搜索引擎让人们可以更容易地选择匿名搜索,部分是对这种批评的回应。电子前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是这方面的先驱,它设计了一种叫HTTPS everywhere的火狐(Firefox)插件,可以为你和各大网站的通讯加密。你也可以用一个叫Tor的免费软件来保护自己在网络上的隐私。

Facebook和“被遗忘的权利”

如 果你以前与其他人分享过一些关于自己的东西,现在不再想分享了,那又该如何呢?以Facebook上的私人相片为例(Facebook现在有世界上最大的 相片库),假设你为少年时期的胡闹觉得尴尬,或者害怕因为那些内容,自己会被某大学或某个工作单位拒绝。我们都知道,雇主和大学都有在网上查找申请者信息的可能。你可以怎么做呢?

Facebook目前的 “权责声明”列明你的相片是你的知识财产,不过 “你赋予了我们(指Facebook)非独家、可转移、可分许可、无使用费的全球执照,去使用那些你在或透过Facebook贴的知识财产内容(知识财产执照)。这个知识财产执照会在你删除你的知识财产内容或删除账号时到期,但如果你的内容曾和别人分享过,而他们没有把之删除,就另当别论” (着重号为作者所加)。所以没错,你可以把你的过去删掉,但如果那些让你害羞的相片是你曾经和朋友分享过的(在Facebook所定义的广泛意义下),然 后他们又和他们的朋友共享,那除非你让他们所有人都把它删掉,否则那些相片还是会在网上存在。要所有人都这么做,实在是难于登天。

这是不是 应该变得容易一点呢?我们“被遗忘的权利” 是否应该更大?如果是的话,那权利应该包括什么呢?谁应该或能够执行呢?又该如何执行呢?比如德国就有一条法例规定,只要一段时间过去,对一个人以往的刑 事指控就必须撤消。那么就像德国整个国家在1945年之后一样,那个人会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有些德国公民的律师向谷歌要求把他们过去刑事讼案的公共文件 从网上拿掉,甚至是从谷歌搜索引擎上拿掉。但谷歌拒绝了这些要求。

欧盟是世界上制定关于隐私和数据保护措施最有影响的机构之一。它的《资料保护指令》被视为保护隐私的最佳标准。在2012年将会有一个修改这一指令的提案,藉以反映本文中提到的许多科技革新,而且或许会加入“被遗忘的权利”的元素。到它被提出来的时候,我们还会继续讨论。

“我们去破坏别人的生活”

揭露个人的私生活,造成最大伤害的是通过大众传媒让数以百万计的人看到的内容。2011年的夏天,魯伯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旗下的报纸,为了获取新闻,非法窃听许多名人、皇室成员甚至是罪犯手机的事情被揭露出来,引起英国舆论的震动。不过就算不是用非法的手段,平时对电影明星、足球运动员和其他名人(更不要说因为某个新闻故事而被骚扰的普通人)的侵扰也不是以公共利益就能作为藉口的。默多克事件之后,很多名人,例如作家J. K. 罗琳(J. K. Rowling)、明星休·格兰特(Hugh Grant)还有一些被杀或失踪小孩的家长, 都在公共调查上诉说他们的私生活怎么被贪得无厌的媒体严重地侵犯。据称,雷格·米斯基(Greg Miskiw)——默多克控股的《世界新闻报》(News of the World)前主编,曾这样告诉他的一个记者:“这就是我们做的事情——我们去破坏别人的生活。”下一条原则跟这密切相关,我们还会再讨论如何保护你的声 誉。

当那些被影响的人聘请律师,以保护隐私名义要求把这份报纸禁掉时,那些小报的编辑示威说这是对言论自由的损害。有时候这是真的——一些 有权势的人(和企业)想把一些事实掩盖起来不让大众知道;有时候这是一派胡言——那些编辑所谓的 “公共利益” 仅仅是 “公众对什么感兴趣”。在欧洲,法庭往往要做出具体的判断,在《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第八条所规定的隐私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但 是,为什么要在事情发生之后把问题交给法院去解决呢?我们只要买这些报纸或上那些爆料的网站,就是在鼓励它们的不当行为。如果我们不认同它们这些报道的原 则,却又兴致勃勃地看,我们也会成为伪善的人。迈克尔·金斯利(Michael Kinsley)在总结他担任网上杂志Slate的经验,说他在报道克林顿和莱温斯基之间关系的细节时,收到一些读者的邮件向提出他抗议,可“虽然他们的 电邮说这不应该,但他们的鼠标却不断说好。”

所以在言论自由的这个方面也不应该只依赖政府、法庭和监管者的决定。我们可以罢买那些报纸,不 上那些网站,也不要在社交网站上助长侵犯隐私的行为。我们可以 把隐私设置调成更严格,并且要求有更好设置可供选择。尽管新的通讯科技改变了我们的世界,使之更开放,隐私仍然是言论自由重要的限制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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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大讨论”是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达伦多夫自由研究计划下属的学术项目。

牛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