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宗教

我们尊重有信仰的人,但不一定尊重他们信仰的内容。

宗教和言论自由

宗教和言论自由长久以来就是互为难题的一对矛盾。大概人类社会最早自愿地限制自己的言论,就是由于某种类似现代宗教的原因。哪个有史可循的文化里没 有神圣和禁忌的东西呢?在欧美,始于17世纪并贯穿整个“启蒙运动”的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都是围绕如何面对宗教权威和宗教冲突而展开的

20世纪中期,西方世界的一个主流观点是现代化必然带来世俗化,然而宗教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当代欧洲一些最棘手的言论自由问题就是在伊斯兰教、基 督教和无神论这三角势力间展开的。在印度和中东,很多社群是部分或者完全由其宗教信仰区分的,如犹太人,印度教徒、锡克教徒、耆那教徒、阿赫迈底亚教派。 与宗教相关的言语、影像和符号时常成为这些社群之间敌视和暴力冲突的导火索。

我们视为“神圣”的东西自然是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东西。波兰和俄罗斯都立法限制“冒犯宗教感情”的言论——而宗教感情正是人类最强烈的感情之一。穆斯 林的教义说要比爱自己的孩子更爱先知默罕默德。聆听已故的天主教教宗约翰·保罗二世向圣母玛利亚祈祷的录音就好像在聆听孩子对母亲的爱语,即使对没有信仰 的人来说,也是十分感人的。

从历史上来说,每个社会都会强化这种感情,通过强制禁忌来建立各自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现代国家则是采用制定“亵渎宗教法”的办法,不过这种法律往往只保护部分宗教。英国直到2008年才更换了长期以来只保护基督教的“亵渎宗教法”。多数伊斯兰国家的“亵渎宗教法”只保护,或者主要保护伊斯兰教。巴基斯坦《刑法》第295条规定任何针对先知默罕默德的“贬义言论”,无论是“口头的、书面的或者影像的,还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责难、嘲讽或影射”都可以以死刑治罪。一位名叫阿斯·比比(Asia Bibi)的妇女就因为此条法律而被处决。在很多穆斯林国家,因特网服务协议里都有类似的宗教保护条款。

“诋毁宗教”?

我们彼此已在成为真实世界或者虚拟世界里的邻居,对此我们有两个选择:一是废除那些有选择性的,只保护在某个地域占主导地位的宗教的禁忌;二是把它 平等地扩展到所有宗教,即“你尊重我的禁忌,我也尊重你的禁忌”。例如英国的穆斯林领袖们要求把“亵渎宗教法”的保护延伸到伊斯兰教。在国际上,由56个 伊斯兰国家组成的伊斯兰会议组织多年来一直在向联合国施压,要求采用“新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标准”来禁止“诋毁宗教”的言论。

但是什么是“宗教”呢?在伊斯兰教、基督教和犹太教这三大亚伯拉罕信仰以外,人们还普遍承认一些有组织的宗教,如印度教、佛教、道教、锡克教、耆那教和优鲁巴教。儒教以其悠久历史和庞大的受众群体大概也可以入选,尽管对于其是否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依然有争论。但是山达基教会(Scientology)呢?占星术呢?世俗化的欧洲人往往觉得美国人近乎幼稚的宗教情结很可笑。不过根据一项调查,超过一半的英、法、德国的人都对占星术和星座十分认真。在2001年英国人口普查中,更有多达39万人把自己的信仰填成“绝地”(注:绝地武士是电影《星球大战》里的角色)。

又由谁来决定哪个宗教是正规的呢?美国法律视山达基教会为正规宗教,而在德国,山达基教会就被作为邪教予以取缔(一位德国山达基教徒甚至以宗教迫害为由在美国获得了避难资格)。如果标准仅仅是历史悠久从众甚多,那公元一世纪的基督教显然不符合要求。那么标准是不是让人们视你为正规的能力呢?

显然,这个标准是无法用某个一般理性能接受的准绳来衡量的。因为信仰本身不是理性的范畴。各个教派的神学家都认为理性可以支持并且伴随信仰,但二者本质上不同。再者说,各大有组织宗教的教义很多都是互相抵触的。

还有就是无神论者。他们的信条就不需要同样得到保护吗?按照英国的《公共治安法》,答案是肯定的。该法律对“宗教团体”的定义是:“以宗教信仰或没有宗教信仰而区分的群体。”因此,没有宗教信仰也成了一种宗教信仰。历史学家们还指出,有些宗教不是以个人信仰而是以遵照仪式的方式存在的。例如,犹太教徒无须相信上帝,只要遵循犹太教的仪式就可以。

我们并不是要轻率地拒绝标准,或者用“归谬法”来证明订立标准之不可行。所谓“宗教”的边界是如此模糊和宽泛,而其牵扯的问题对人们的生活又如此重 要,以至于任何试图禁止批评宗教的举措都会严重影响我们对知识的探求(参见“原则三”),妨碍我们公开地讨论人与人的差异(参见“原则五”),并且限制我们通过开 放、多元的媒体来讨论各种政策方案(参见“原则四”)。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持此种看法。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的权威解读指出:“以亵渎宗教法等来禁止对宗教或其他信仰体系表达不尊,这种做法与本公约抵触。”不过,这种不尊的表达如果“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并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则属于违反《公约》第二十条之规定。这里当然还是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不过其标准至少不是尊重不尊重(或者说诋毁)宗教。

两种尊重

然而,正如我们一贯强调的,所谓不应当立法禁止只是硬币的一面而已,这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口不择言、用最冒犯的语气来谈论对他人而言如此重要的话题。“原则六”运用到了哲学家史蒂芬·达沃尔(Stephen Darwall)对于两种尊重的区分。当我们毫不含糊、无条件地表示“我们尊重有信仰的人”时,所指的是达沃尔说的“认可式尊重”;而当我们表示“不一定尊重他们信仰的内容”时,所指的是达沃尔说的“评价式尊重”。

因此本原则草案的前半部分可以这样解读:即使对方信仰的内容在我看来毫无道理甚至是危险的,即使我想劝说对方不要继续这样的信仰,我们还是要认可对 方和我一样都具有基本的人性,都有同样的尊严,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普适权利。对方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以及作为人类一员所应得到的尊重, 绝不因此就削减一分一毫。

这一点是与《公约》第十八条关于宗教自由的核心内容一致的。该条规定宗教自由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对于有信仰的人的这种明确的尊重也包含着从实证角度来说,承认绝大多数人或多或少都抱有一些无法被科学验证的信念。神经学和认知学的研究显示宗教信仰很可能被“固化”进了人类的大脑活动。我曾听无神论的科学家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wkins)提及,宗教信仰在过去可能曾带来过某种进化上的优势。

更重要的是,日常生活表明,即使信仰一些其他人看来完全不真实的东西,也不代表信仰者作为会计员、汽车修理工甚至妻子或丈夫(听起来怪怪的,不过确 实有)就不值得信赖。当然,信仰者的信条听起来越不理性、越错误、对日常生活的干涉越多、那问题自然也越多。你可能乐意让神创论者做你的牙医,但不会愿意 让他来给你的孩子教生物。信仰“2加2等于5”的人恐怕也不能作会计师。好在人的生活是如此丰富,在实际中这类问题通常可以避免。我们还是可以在尊重有信仰 的人的同时不尊重他们信仰的内容。

“评价式尊重”

“评价式尊重”要求更高。它说的是:“我尊重你作为足球运动员的技能、作为作家的文笔、作为战士的勇气或是作为护士的敬业。”因此本原则的后半部分要求我们去评价一个宗教的信条、历史和现实作为。这种评价可能以彻底的否定为结论。正如一位无神论作家所讲: “我对你太尊重了,才会不尊重你那荒谬的信仰。”另一个极端则是全面的接受,即我完全被你的宗教信仰所说服,以至于自已也要信教。不管怎样,我们应当有权 公开、不受禁忌地讨论任何宗教的信条,包括皈依其他宗教或者选择无神论,而不必担心可能的后果。在世界许多地方,恰恰不是这种情况。质疑或者放弃你从小接 受的信仰或是在社会上占主流的信仰,其结果往往是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制裁,轻则受到社会孤立,重则可能失去生命。

还有各种不太直接的评价方式也能作为尊重的基础。其中之一是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所说的“作为共同公民身份认知一部分的相互承认”。他提到: “世俗的公民更加不应该排除能从宗教叙述中发掘出一些可以诠释并介绍到世俗理念当中的语义内容或隐秘的个人直觉。”通俗地说,如果我把你的宗教语汇翻译成 我自己的世俗语言,就会发现我实际上同意你所说的一些事情,或者说你的话里至少也有一丝真理。这并不是什么新鲜的思想,公元前三世纪印度的阿育王就曾在 “阿育王石训”第十二条里提到要学习其他宗教的“精华”。

另外还有一种真诚的表示“评价式尊重”的方式,即完全脱离信仰的内容。可能我认为对方的信仰,即使翻译成我自己的世俗语言依然是非理性的,但我仍然 可以尊重对方的个人行为并且认识到这些行为,至少按对方所说(不是的话,那谁说了算呢?),是遵循信仰而为。也就是说,对方可以藉着我认为荒谬的理由做出 美好、勇敢和高尚的事情。比如我们虚构的“2加2等于5教”99%的教徒都无私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并且坚称这是他们信仰的教条之一。难道在认为他们的 信仰内容完全错误的同时,我们也不被他们的行为所感动,并且表达出真诚的“评价式尊重”吗?

哪怕我们不为上述任何一种对于信仰内容或者个人行为的“评价式尊重”所动,我们依然要无条件的对有信仰的人表现出“认可式尊重”。这种区分是唯一能让持各种信仰或者无信仰的人能够自由共处的方法。

这是不是偏向某一种信仰?

本条原则草案对所有有信仰的人提出了一个他们很难做到的要求:区分个人与信仰。因此也就会引来最根本的诘难:难道这样做不是要我们将一种信仰,即应 该区分个人与信仰的信仰,置于其他一切信仰之上吗?这一条包含自由宽容精神的信仰要求我们接受其他人可以继续信仰那些我们从学理上和道德上都认为是错误的 信条,并且以那些信条作为他们行为的原则。

接受错误的东西怎么能是正确的呢?答案是因为还有一个更高层次的道德,那就是人人都因该有权力自由地选择如何生活,只要这种选择不妨碍他人做出同样 的选择。历史告诉我们,每当人们要强迫他人接受所谓“唯一正道”时,总会引来杀戮和暴政。让接受了各种不同的“唯一正道”的人们能够生活在一起,正是我们 这条所谓“正道”原则的目的。

因此我们这条“原则七”的草案确实将这条非宗教的信仰至于其他信仰之上。但是这并不是不能质疑的,如果你有疑问,或者从根本上反对这条原则,请在这个属于你的平台上阐述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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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须知:自动翻译由Google翻译提供,虽然可以反映作者大意,但不一定能提供精准的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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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at about violence against animals?Is it a less impor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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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at does this have to do with free sp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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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reats and acts of violence, and intimidation are often used to curtail free sp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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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olence is justified in defense of life in response to violent provocation. While I believe in the Christian principle of pacifism in the way I lead my life, I cannot say that violence to defend life and self and community is aways evil. In 1939 war was the right course of action by the British and French governments against Nazi aggression. But war should never be the first course of action. We need global peace, but we should never ignore aggression for its s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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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re, World War II would be a great example of how violence can be used in order to prevent life, but unfortunately not all the conflict situations are as black and white. Take for the nations in Africa. The borders of the countries were drawn arbitrarily which left some ethnic groups separated by border and other mixed. Some found themselves on the wrong side of the border. Eventually that led to massive ethnic clashes leaving millions up to this day dead. Violence in Africa happens daily and it needs to be stopped, but who is wrong and who is right? Sure we can keep blaming 20th century European Imperial nations for their ignorance but that wouldn’t help much. So the question is who do we help? Who deserved to get the support of the West and who deserves to be hated? Unfortunately nowadays not least effort is put into trying to determine that and the only factor which makes the biggest differenc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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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ès intéressant et utile dans ce monde de violence. c est un bon message a pa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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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y un ciudadano colombiano, siempre afortunado y por mi corta edad (19 años) nunca he tenido encuentros directos con violencia de carteles de drogas o cualquier grupo subversivo. Sin embargo, durante toda mi vida he visto como mi país ha sido afectado por la violencia y los grupos contra la ley. La violencia no puede ser tolerada en ningún sentido! Acaba familias, vidas, países ente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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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大讨论”是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达伦多夫自由研究计划下属的学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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