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答辩权

德国公民享有法定权利可以在媒体上进行答辩。Maximilian Ruhenstroth-Bauer解释说,无需去法院就可以找到一条维护名誉的途径。

答辩权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它是建立在有权被听到(audiatur et altera pars的原则基础上的,它赋予人民以权力,当他们感觉自己受到媒体不公正的描述或诋毁时,可以在同一渠道发布一些回应。在德国,答辩权是巴登州在1831年首次引入的,后作为一项“纠正要求”写入了1874年的《帝国新闻法》。它现在作为德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定概念得到承认,并在联邦州新闻法中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基本法》条款中在个人名誉权方面对新闻自由所做的限制。在这个层面上,除了全部和执行禁止令这样的法律手段,答辩权不仅是宪法所允许的,而且是必需的,哪怕宪法正文中没有明确提及。在德国的法律体制下,国家必须履行积极义务保护个人不受媒体对其名誉与尊严的伤害。

各联邦州的新闻法都显示出相当大程度的相似性,根据《基本法》规定了媒体的各种权力和义务。答辩权被列入新闻法的目的不是为公众提供一条使用媒体的途径,而是保护个人不受错误诋毁的伤害。然而,由于观点和对价值判断的主观描述不包括在内,德国的答辩权仅局限于对事实的陈述。任何个人、协会、公司和政府当局,不管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请求在全国媒体上进行答辩。答辩不可以是诽谤性质的,长度不应超过原有陈述。一般来说,新闻法规定答辩应尽可能在刊载原有陈述的出版物的下一期同一栏目中以同样的形式免费发表。如果编辑拒绝这种请求,民事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强制令强制发表该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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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大讨论”是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达伦多夫自由研究计划下属的学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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