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权利向政府说谎吗?

在1964年具有里程碑意味的“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即便不是完全准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撰文:Jeff Howard

案例详情

1960年3月29日的《纽约时报》上出现了为牧师马丁·路德·金和他的民权运动筹款的来信。这封信描述了路德·金和他的同事们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与警察的斗争,但是描述中出现的几个细节是假的。信中表示,路德·金被警方逮捕了7次,但实际上他只被拘捕了4次。信中声称,蒙哥马利出动“大量警方使用猎枪和催泪弹”对付参加学生组织的《我的国家》歌唱活动的和平示威者。信中还描述,警方把其他抗议学生堵截在大学食堂中,把门“锁上,企图使他们挨饿投降”。而事实并非如此。

苏利文(L. B. Sullivan)是蒙哥马利的公共安全特派员,他认为此广告是非法“诽谤”——即发布谎言伤害他人名誉。心中虽然中没有提到苏利文的名字,但他认为作为蒙哥马利警方的领导,这封信也是在顺带诽谤他。虽然阿拉巴马州法院裁定苏利文应获得500,000美元的赔偿金,但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3月9日全票推翻了这个判决,理由是苏利文作为公职人员需要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标准以证明他被诽谤。公众的政策辩论必须“不受禁令约束,合理并开放”。 法院裁定,被判犯诽谤罪或诽谤公职人员的犯罪者必须有“实际恶意”,也就是必须故意选择说谎去伤害他人名誉,而路德·金的支持者没有这样做。 这项决定巩固了美国的新闻自由,使得政府官员即使在公民做出虚假指控是也难以惩罚这些人。

作者意见

著名的言论自由捍卫者Alexander Meiklejohn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的判决实在值得大家“上街狂欢”。乍看之下,这样的赞美令人费解。诽谤法律存在的理由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声誉,有时声誉一旦被破坏,是不可能被还原的(例如,学校老师被诬告虐待儿童)。出于这个原因,报纸要实行尽职调查以确保他们报告的事实是正确的。为什么在政府中任职的好人的人却缺乏同样的合理保障呢?

如果政府是不会犯错误的,那么这将是一个强有力的论据。但是,美国宪法的核心理念就是对政府的不信任,这要求我们在为后代的掌权者创立先例时要格外谨慎。独裁者会最希望的就是能够对那些散布有关掌权者及其政策的“谣言”的人进行严厉惩罚。构建一道法律上的马其诺防线有利于我们防止这类情况。这么做是要付出代价的, 诚实的政治人物容易受到不应受到的攻击。但是,这是为自由的人民服务的代价。

- Jeff Ho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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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大讨论”是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达伦多夫自由研究计划下属的学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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