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开放政府

Sam Geall撰文指出,尽管中国法律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但有关环境的信息依然受到了严格的控制。

2012年3月,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下台后,三峡集团公司开始了位于长江上游、投资额达47.5亿美元的小南海大坝建设工程。此项目是长江三峡12条沿江大坝中的最后一个项目,薄熙来在位期间,曾在关注环境的反对声音中坚持落实了该项目的建设工作。

此举令环境工作者大为失望。虽然仍有人寄希望当局能够暂停施工,但更多人忧虑大坝工程将会毁灭河床的生态坏境以及当中的稀有和濒危鱼类,包括白鲟、长江鲟等。后者是恐龙时代的幸存者,被喻为珍贵的“活化石”。

中国地质学家范晓在一封公开信中指出,小南海大坝必定会破坏长江的生态环境。他说:“小南海电站大坝将破坏保护区的结构与功能,就把大坝所在地及其 邻近江段从保护区中剔除掉,将它变成‘非保护水域’,这无异于削自然保护区之足,适水电开发之履;掩国家法律法规之耳,盗生态环境保护之铃。“中国历史最 悠久的非政府组织自然之友(FON)的一名成员常成也认为,大坝工程基本上是对长江的濒危物种判处死刑。

然而,堤坝上的前期工作不仅为长江鲟响起了丧钟,也对中国的信息开放发出一个不好的预兆。

四年前的今天,2008年5月1日,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一年前,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曾公开支持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并指出:“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行使,以确保它正确进行”。

相对近期中央铁腕控制外界对薄熙来垮台后的言论(网络监察员删除网上有关国家领导人和薄熙来的传闻、关闭受薄支持的网站等),胡锦涛的说法似乎颇令人意外。条例第一条列明:“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 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该规例是经过一番本地试验和参考国际上其他“陽光法案”(如英国的信息自由法)之后才引进中国的。立例的目的是要在国内建立两种基本形式的信息公开,一种是由政府机构主动对外公布,另一种则规定在公众要求下政府须予对外披露。

然而在中国,有关环境的信息依然受到严格的操控。去年,国家海洋局用了整整一个月才确认了渤海的石油泄漏事件,相信该泄漏已对周围4250平方公 里的海洋生态造成严重污染。前年,福建发生了铜矿污染汀江的严重事故,但肇事的矿业公司竟然成功压止了媒体报道,令事件在发生后九天才公布,当时经已导致 1500吨的鱼类死亡。

怎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首先,中国的信息公开条例如其他国家一样,均有豁免条款,容许机构不对外公开某些信息。如信息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 济安全”或“社会稳定”,则可获豁免。一些法例,如国家秘密法,则可“压倒”信息公开条例而得到优先考虑。其次,条例的实施和执行引起了许多问题,而这可 能是更主要的原因。

首个落实贯彻此条例的政府部门是环境保护部。该部门是较弱的政府机构之一,但长期支持民间社会和媒体环境规例的监督,弥补了地方政府经常侧重发展经济而忽视遏制污染的不良后果,薄熙来治下的重庆即是一例。

一家关注言论自由、名为“第19条”的民间社会组织,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情况后发现,尽管信息披露的进展良好,地方部门在回应公众诉求方面并不得法。市民(主要包括一些绿色工作者)依然很难获取较敏感的资讯,比如说,环境影响评估或危险废物的处理方法。

此外,该组织的成员亦发现,一些官员拒绝披露信息,只是基于“不便透露”的理由,或者是基于信息可能会受到媒体炒作。换句话说,不少被拒绝的案例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中国很多其他法规一样,法例的存在并不意味法例的正确执行。

在重庆小南海大坝这个案例中, 自然之友的成员曾引用开放信息条例要求农业部发布政府的调查报告,以及公开濒危鱼类所面临的临界点。

他们并非唯一的活跃分子。近年来亦有其他人士使用开放信息条例要求受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动的大型水电项目,增加其信息透明度。2009年,法律系 毕业生任星辉向财政部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政府公布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资料。该基金是这项世界上最大型水电项目的资金来源,而项目亦导致至少130万人 流离失所 。

任星辉向一份国内报纸指出,“三峡工程是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又涉及政府财政收支”。他又说,“如今工程扫尾,官方就工程资金问题给个交代,这理所当然。”任指出,该部最初要求看他的“研究计划”,但他拒绝了,因为这不是信息公开条例中列明的要求。政府随后拒绝了任的申请,理由是任要求的资料并没有“直接影响”他的“生产、生活、或研究活动”。关键是,“直接”这个词在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

重庆的情况稍有不同。农业部拒绝申请的理由是基于“程序上”所涉及的数据并没有受开放信息条例的覆盖。自然之友的常成在电邮中向笔者指出,中国公民希望监督和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就像小說《第22条军规》(Catch-22) 中的情况。

常成带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如果政府不愿意透露它的决策过程,亦没有依照程序办事,则民间社会以后是很难利用开放信息条例要求政府负责的。即使事后知道了政府未有依照程序行事,这对经将会绝种的长江鲟鱼亦无济于事。

自然之友联同中国政法大学,正尝试就这个问题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但他们依然在等候政府的回覆。常成指出,目前不少非政府组织正面临着同样的难题。总之,这意味着信息公开条例对很多希望参与政府决策的市民来说,意义不大。

这条具有突破的条例推出四年以后,迈向开放政府的道路依然漫长,尤其是对那些经常受困于政府审查和不透明的民间工作者来说。也许,若过还有一丝亮 光,那就是如常成和任星辉等民间工作者所闪烁的光芒。正如任在2010年在申请信息公开后说,“我觉得我做的是一件小事,但它是我应该做的事。如果每个公 民都履行自己的小义务,我们可以把社会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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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大讨论”是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达伦多夫自由研究计划下属的学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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