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色情与言论自由

Rónán Ó Fathaigh质疑,在‘卡图宁诉芬兰政府’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传播儿童色情制品是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这是否正确呢?

在2011年的一项涉及可受理性的裁定中,欧洲人权法院首次涉及了儿童色情的刑事定罪及其是否与言论自由相矛盾的问题。一位艺术家在一次艺术展览中加入了儿童色情的内容,法院需要裁定的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对该展览艺术家定罪是否侵犯了言论自由权。

‘卡图宁(Karttunen)诉芬兰政府’一案中,一位艺术家在赫尔辛基的一间画廊主办了题为“圣母妓女堂”的画展。展品中有数百副未成年人参与性行为的照片。她从互联网上免费下载了这些图片,展览的目的是鼓励社会讨论儿童色情问题。

开幕当天,芬兰警方查获这些照片,展览也被关闭。检察官对艺术家提起诉讼,她后来被判定拥有并发布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图片。然而,芬兰法院考虑到她的目的是为了发起公众讨论,犯罪性质轻微且情有可原,因此并没有加以处罚,只是下令没收了这些照片。

这位艺术家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对她的有罪判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中有关言论自由的合法权利。欧洲人权法院首先认定,无论是否对被控人有所处罚,芬兰法院的判决本身都干涉了其自由表达权。对欧洲人权法院而言,关键的问题是,在民主社会中,这种干涉是否是必要的?

就这个问题,法院指出,艺术家在行使自由表达权时同样需要考虑职责和责任,但是法院也会参考艺术作品本身以及展览的背景。

法院采纳了儿童色情的刑事定罪应基于保护儿童免受性虐待,保护他们的私隐权和其他道德上的考虑。欧洲人权法院指出,芬兰法院在认可艺术家的良苦用心后并未施加任何 处罚。然而,法院认定,持有并公开展示儿童色情物品仍然要负上刑事责任。法院指出,国内法院已经充分平衡了艺术家的言论自由权和其他与之相冲突的权益,其有罪判决是回应了一个确实存在的社会需求。因此法院的结论是,对言论自由的干涉与法院追求的合法目标是相符的。

这是欧洲法院第一次涉及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判决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法院似乎认为持有并传播儿童色情物品是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考虑干涉这种自由表达是否合法。这和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件(Ferber v. New York)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儿童色情物品属于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

人们可以批评法院没有充分考虑一些因素。特别是没有区分制作、传播和拥有儿童色情物件这几点之间的区别。这对于世界各地的许多高级法院来说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对制作并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的定罪理由不一定适用于仅仅拥有这些色情制品的情况 (参见“奥斯本诉俄亥俄州政府案”和加拿大最高法院对“R. v. Sharpe案”的判决)。

可能是因为法院把艺术家的上诉作为一个可受理性的问题,而不是法庭判决来受理的,才导致了法院没有理清上述的区分。卡图宁案反映了欧洲法院对可受理性的裁定与法庭判决很类似这一趋势,许多基本的问题都停留在是否应当受理这一阶段。然而,这种做法的缺点就是申请人和政府都没有提交完整的论据,这使得法院在做出结论时缺乏充分的论据。

上述几点表明,欧洲人权法院仅仅是认可了芬兰法院对儿童色情制品的定罪理由,而没有根据第10条的原则进行独立的分析和推理 。

法院不愿意对儿童色情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原则,导致了和虚拟儿童色情相关的许多问题。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要求约缔约国有义务在认定儿童色情制品为非法外,还将冒充未成年人,或者以逼真的图画展现未成年人的制品也认定为非法。事实上,许多缔约国已经进一步将儿童色情漫画,包括卡通和动画,列为非法制品。

这样的法律引发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是否会殃及合法的艺术表达。相比之下,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禁止儿童色情物品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参见 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欧洲法院可能很快就不得不充分考虑儿童色情制品和言论自由引起的问题。不幸的是卡图宁案的判决没有对此提供任何指导方针。

Rónán Ó Fathaigh是比利时根特大学的博士候选人,论文题目是言论自由的影响。本文首出于Strasbourg Obser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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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大讨论”是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达伦多夫自由研究计划下属的学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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