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询问也不准告知

David Erdos写道,在在欧盟范围内触及每个人生活的数据保护法即将修订。这些法律提案过于严苛:是时候为那些研究人员的利益摇旗呐喊了。

Web 2.0虽然已经到来,但是公众依然常常认为数据保护法是技术层面的,而且适用面用面较窄。技术层面的问题不谈,这种想法实为大谬。欧洲现有的数据保护框架的覆盖面实际上相当惊人。它适用于任何一种与身份已知或者身份可查的个人(即便是死者)相关的电子信息。根据欧盟的规定,即使是公共领域中已经存在的无害的细节信息也受到保护,比如一本书的书名。此外,如果信息以任何方式被披露,例如种族、民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工会会员信息以及健康或犯罪行为信息,那么这些信息将会归类为“敏感”信息,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一些欧洲法院裁定,监管涵盖所有彩色图像,因为能够显示种族信息。欧洲数据保护框架(95/46/EC指令)的覆盖面很广,而且十分繁复。除非有特定的例外状况,比如新闻、文学和艺术等理由(第9条),否则通例是个人必须被告知和他们相关的数据处理(第10-11条),并有权反对(第14条)并禁止对“敏感”的个人信息进行 (第8.1条),在没有“最够保护”的情况下,任何个人信息都不得被转移到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区(第25.1条)。

因此公众对数据保护的看法是非常不准确的。这导致了人们严重低估了这个法律框架对其他基本权利和合法活动所做的限制。这在社科及人文研究领域最为明显。欧盟的数据保护框架成型之后, 已经大幅限制了研究人员们对“敏感”数据的自由使用。再加上有时过度干预的“伦理”审查政策愈来愈普遍,哪怕是普通的、无害的、对社会有益的研究和研究者都会遇到重大的障碍和负担。

拟议中的《欧盟数据保护条例》将提供一个扭转这种状况的。但是,按照2013年1月欧洲议会的报告草案和修订案,情况正好相反。担任公民自由、司法和内政事务委员会专员的欧洲议会议员让 阿尔布雷希特(Jan Albrecht)撰写了这些严苛的的提案,将会取缔几乎所有法律和当代历史方面,以及大量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研究。它要求所有以历史、统计或者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数据处理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全面禁止出版哪怕是最无害的个人资料,除非当事人自己把它提交到公共领域中, 或者在自由的情况下做出具体的、知情的和可撤销的许可(修订案339,第201页)。这将剥夺了历史研究者从发表报章对公职人员的公共活动所做的正确报道(如托尼·布莱尔加入伊拉克战争的决定)的权利,也禁止引用或出版对已公布的法院判决的分析,因为这些分析中有许多身份信息,这些信息是司法系统,而不是当事人提交到公共领域的
  • 如果涉及的细节透露了任何“特殊”类别的信息(见上文),那么限制将更大。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自由的情况下做出具体的,知情的和可撤销的许可,那么所有研究都将被禁止,除非会员国要求他们的数据保护部门为此出具许可证。而且,条件必须是所涉信息“是匿名的,或者出于研究目的无法匿名,那么久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最严格的技术标准使用化名,一防止当事人的身份被确认出来”。研究还必须符合 “极高的公共利益”而且“无法以其他的方法来进行研究”(修订337案,第200页)。先前公布的信息也不能豁免。因此,历史学家将无权向大家报告自由民主党医院艾玛·尼科尔森(Emma Nicholson)以前曾经是保守党议员,尽管这是众所周知的,在维基百科上就可以查到。根据信息委员会的规定,议员的党派从属是是“敏感的”个人资料(第8页)。
  • 我们还得知,在所有情况下 “使信息可以追溯到某个身份确认或者身份可查的数据个体的数据” 必须 “与其他信息分开存放”(修订案335,第199页)。这使研究者在将法院判决或报章报道存在笔记本电脑里之前必须首先用化名(见上文)替换掉所有的个人识别信息(比如“卡梅伦”或者“哈顿勋爵”),而对照表必须存放在其他地方。
  • 最后,允许欧盟委员会提交授权立法提案以允许进行秘密研究的条款被删除了(修订案341,第202页)。但是,在有适当保障的情况下,这类研究通常对揭露一些重要的事实至关重要,比如包括警察以性别、种族或民族唯有进行的非法行为或者歧视态度。人们显然不会愿意同意对其不法行为进行研究。

阿尔布雷希特对他提出的对研究自由的限制十分坦率。他直截了当地说:“研究目的不能凌驾于个人信息不被披露这一点之上” (第201页)。如果用“新闻”取代“研究”二字,那么对包括媒体在内的所有人而言,这显而易见是一种审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阿尔布雷希特提出,将第80条中对新闻、文学和艺术的保护扩展到整个言论自由领域(修订案324,第193页)。这是为了确保“不仅是记者、艺术家和作家,一般情况下的言论自由也能得到保障。”(页52)。

言论自由的定义参照了《欧盟宪章》,其中包括 “不受干扰地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第11条),《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同样也保护这个权利。在创造和传播新知识方面,社科和人文研究正是言论自由的实例。此外,研究特别强调要调查真正重要的问题,坚持严谨,专注和质量,这确保了社科和人文研究通常是具有’高度价值’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言论。欧洲人权法院正确地指出,一般情况下的研究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布赖恩哈里森(Brian Harrison)也正确地指出:“记者和历史学家原则上没有区别:历史学家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研究和思考而已。”然而,第80条当中有一类人的言论自由不受到保护,那就是研究人员(无论是历史还是其他学科)。这是因为虽然第80条确实允许对条例中的大部分内容做出权衡各方的退让,但第83条中对历史、统计和科学研究的条目却不在其中。言论自由就这样被“颠覆”了!

《数据保护条例》草案必须进行修改。我们需要确保第80条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明确地包括社科和人文研究包括。这也促使我们从新思考,相对于社会价值较低的活动,我们对一些研究过度监管。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还在讨论这些提案, 进行必要的修改还为时不晚。关心未来学术活力的人都要清醒地认识到数据保护的现状。大学和其他研究组织需要明确地反对这些不合理、也行不通的提案。人人都认同,在某些情况下,真正敏感的个人资料需要保护。但当我们过度反应时,就会发现我们对社会所知越来越少 – 这也包括隐私的本质和数据保护法本身带来的后果,这无疑是个悖论。

David Erdos是“数据保护与开放社会”项目(Data Protection and the Open Society)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是牛津大学社会法律研究中心和贝里奥学院的研究员。这篇文章最初于2013年2月14日发表于《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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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大讨论”是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达伦多夫自由研究计划下属的学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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